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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那么监狱里为什么对他们这些已经到了假释时间,且表现良好的,犯罪性质不严重的经济类犯人,要如此要求苛刻?假释的具体时间监狱里是怎么定的?我们要到哪才能找到合理的解释?法律是拯救人灵魂的地方,如果这样的量刑如何叫家属配合犯人改造,犯人又咋能得到好的改造环境?他被判三年三个月,其中羁押了9个月,家属上诉不服,但当地法院还是有偏见,不分情节轻重,单从金额上摆平横,没法子只能认了,就等着刑期过半能回家就好,可是现在多已经过半了为什么还不能办假释?就因为他被划进三类犯人的范畴?就是三类犯也有情节轻重性质的危害性大小吧,求你们帮帮我,十分感谢

综合法律 2018-12-15 18: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  
    2、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1997修订)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1997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如下:  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
    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的相关修正】: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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