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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女儿大面积烧伤在一家医院治疗,2014年10月3日—11月20日入住ICU监护中心,11月21日从ICU转到普通病房,那时她的状态很好,手脚能动能握轻的东西,智力记忆力均正常能说话,大小便都会叫。???11月22日下午医生安排说给她泡个澡,当时医生把她全身纱布剪开时她表现得很恐惧很激动,医生还说要不洗澡前给她先吸痰,可是等了好一会护士也没来,后来医生又说等洗完澡再吸痰吧,然后他双手擒拿我女儿的两个上胳膊(腋窝地方),让我老公抬住孩子的两只脚,以这样的姿势准备把孩子放到浴缸里,可当要放入浴缸时,我女儿突然拉了大便,大概再过十几秒,我老公就发现孩子突然没了声音脸色变紫,医生马上进行抢救,抢救过程大概有30-40分钟,抢救后孩子神志昏迷,四肢不会动,于11月22日住回ICU,磁共振检查结果是缺氧性脑病脑萎缩,目前还是神志不清。????我们觉得医生在护理当中有失误,其一从11月21日转到普通病房到11月22日期间只吸痰过一次,本来已经说到洗澡前先给她吸痰,可是因为护士迟迟没来所以洗澡前没吸痰;其二不应该急着给她泡澡没考虑到孩子巨大的心理创伤和恐惧心理;其三从病床上抱着放入浴缸的姿势不对,不应该是让她的头颈处于弯曲的状态。?????????希望好心的律师能帮忙看看这是否属于 医疗事故,谢谢了。

综合法律 2018-12-14 1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 1.医疗事故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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