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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少数民族1999年与前妻结婚生了三子女以罚款2万元了。于2008年与前妻离婚判得一子,2012年再婚又有一子,现妻子与我结婚前是未婚未育的这算超生吗?

离婚 2019-01-07 1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超生,超生即超出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之一,原则上是只许生一胎,但有例外。如少数民族、独生子女结婚、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况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须先申领准生证生育。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 离婚一年后,发现前妻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起诉。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超生后离婚,以下是不要罚款的情况: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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