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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名会计从去年10月5日起来到了这家公司。截至今年5月,尚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当她第一次进来时,她同意在两年内不要孩子和怀孕。她加入公司后不久就被发现怀孕了。此外,会计处理也不是很好。后来,公司想解雇他。经过协商,她要求10个月的赔偿,但该公司不接受。5月19日,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5日至2010年10月5日,但合同的最终签订日期为2010年5月20日,其他条款已完成。请问,这份合同能否帮助公司避免因未签订合同而导致的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纠纷 2023-01-25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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