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家小孩现在两岁七个月,女孩,2014年9月1日送到水阁中心幼儿园入读,11月3日晚给宝贝洗屁屁时发现小孩小屁屁(阴唇)撕裂,问宝贝是怎么弄的,宝贝依稀慢慢说出是丽丽老师和阿姨弄的,睡觉的时候(中午午睡)用胶带撕裂的。孩子疼的一晚上没有睡好,我们家长也是担心、着急的一夜没睡。第二天我们家长来到学校,丽丽老师和校长(廖园长)看了孩子的伤情,校长把孩子抱着背对着我们,问孩子怎么了,孩子摸着小屁屁的地方说疼,校长问:怎么弄的呀?孩子答:丽丽老师和阿姨弄的。校长又问:怎么弄的呀?孩子答:睡觉。即使孩子当着校长的面这样说了,学校一口否认是他们所为,说我们也把孩子接回家有两个小时的时间。孩子不是伤在头上、脸上明显的位置,我们去接的时候当然没有及时发现伤情。(在我接小孩回家的路上,看小孩的脸色怎么这么腊黄腊黄的,我还在心理纳闷,是不是做点补血的东西给孩子吃。)而且校长态度蛮横,对我们拍桌子说不可能是学校老师弄伤到孩子的私处,大不了赔我们几百块钱之类的话。最后带孩子去丽水市中心医院看了,开了药,校方付了药费之后就对此事置之不理了。孩子现在不敢去上学,晚上经常吓的哭醒。我想着既然孩子不愿意上学了,就算了,我也不放心再把孩子交到这样的学校这样的老师去照顾。就去办了退学,校方就退了450元的生活费,我们一共交了3780元的学费。(我去办退学时,不想与那蛮横无理的校长发生口角,就说是孩子爸爸要换工作,孩子不上学了。想着能退一点就退一点吧。被人打落了牙还是自己咽下)周围的邻居看我家孩子没上学,问怎么了?我就把情况告诉了邻居,邻居建议我不能就这么算了,就这样了啦,以后还不知道有多少孩子受到伤害,要给校方一个警钟。好心的邻居2014年11月11日帮我拨打了丽水的新闻直通车,11月14日新闻直通车就有记者来采访了。记者问孩子屁屁就谁弄的,怎么弄的?孩子依然回答是:丽丽老师和阿姨弄的,用胶带撕裂的,睡觉的时候。记者问:还想不想上学了?孩子答:不想上学。记者问:为什么不想上学?孩子答:屁屁撕裂了。记者问:疼不疼?孩子答:疼。记者采访了我们之后,又一个人去了水阁中心幼儿园采访。当天下午丽丽老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一下幼儿园,找我聊一下。我当时带孩子在外面玩,而且还没有吃午饭,孩子过一会也要睡午觉了,我说现在没有时间过来,让她下午下班了来我这里,她说她晚上没时间,看我第二天什么时候有空。第二天(11月15日下午13:30)我的孩子睡觉了,就打电话给了丽丽老师,说我现在有时间,让她来我这边。她说她还要叫上另一个王老师,过了一个小时后,一共来了四个人,两个是我小孩的老师,一个大概是学校的管财务的(办理退学时在她那里退的生活费),还有一个自称是教育局委派来的姓潘的女性,也是水阁中心幼儿园的业务副校长。她们来了之后,一直都是潘在与我交谈,而她也是口口声声说相信她们的老师不会做出这么变态的行为。那孩子呢?一个两岁多的孩子会说谎吗?从受伤到现在孩子有更改过她的说辞吗?有一次孩子爸爸跟孩子说:是不是你自己弄伤的呀?孩子很气愤的提高了声音说:不是,是丽丽老师和阿姨弄的。你们口口声声说相信科学,到医院去看医生怎么说,医生是看病,医生能知道是谁把孩子弄伤的,是怎么弄伤的吗?自从孩子的私处受伤后,内裤上有异味。我自己在丽水市中心医院已经预约了11月17日的专家号带孩子去检查。她们学校的来了之后就让我立即带孩子去医院检查,我说我已经预约11月17日的专家号,她们说看病要紧,我觉得也是,就随她们带孩子一起去了中心医院。医生看了表面,说是有痕迹,不知道是什么弄的,也有些红,取了些分泌物去化验,分泌物是丽丽老师拿去化验的。化验结果良好,但孩子下体气味依然很重,我会继续观察孩子的身体情况。医生劝我不要再追究责任了,孩子现在没事就行了,还说这所幼儿园是公立的,应该不会出现像一些私立幼儿园那种不良的行为,但是经过查询,丽水市水阁中心幼儿园并不是公立幼儿园。现在丽丽老师否认孩子11月3日小屁屁撕裂的事实,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天了,受伤的伤口已经愈合了。我就说找第一次给孩子看病的医生,我们都不知道那位医生的姓名,病历本上没有写字,上次开了一盒金霉素眼膏,只有一张处方单,费用是校方付的,交费单她们拿着。根据交费单可以找到医生,其它的医生建议我们星期一上午再去找这个医生,可是校方的潘某连孩子的病历和病历卡、化验结果都不让我们拿,说钱是她们交的,就该他们拿。(病历和病历卡还是11月4第一次来医院的时候我出钱买的)有这样的道理吗?在你们学校出的事故,就因为你们交了药费、化验费,我孩子的病历和病历卡就该你们拿着吗?而且星期一潘某还不让我一同来医院找第一次给我小孩看病的医生,我向潘某要她的电话号码,好方便星期一同她一起来医院找那个医生,可潘某就是不愿意把的电话号码告诉我,要我有什么事找丽丽老师。丽丽老师就是孩子说的原凶,我找她做什么呢?而且她现在说话反复无常。孩子的小屁屁撕裂了,第二天(11月4日)去学校都给你们看了的,现在却否认说根本没这回事。我现在越来越怀疑丽丽老师的人品了。学校对外地人与本地人有很大的区别,我小孩的同班同学,脸上弄伤了一点,第二天早上起来就看不见伤痕了。老师还会打电话向家长道歉,说明情况。但是把我家的小孩伤成这样,学校都不理采,还颠倒是非。我的孩子遭到这样的伤害(身心都有伤害),孩子现在觉得老师都是坏人了。我们作为家长也是身心倍受煎熬,自从这件事发生以后,我们家长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孩子也是常常噩梦惊醒吓哭。11月17日我走访了市教育局和开发区教育局,但他们两处并未派人员来我与解决问题,两处教育局也没有潘某这号人物。请问你们水阁中心幼儿园居心何在?为何找人冒充教育局的人来欺骗我们?我们该怎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8-12-15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关于小孩幼儿园受伤为题的解答,例如:幼儿园未尽到监管责任,需要负责。法律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
    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49条的规定等。
  •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
    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幼儿园承担全部承责任。即幼儿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幼儿园的过错导致的,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即幼儿园和幼儿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的则应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
    (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即幼儿园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达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