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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京的一名游客,今年清明小长假,我家10个大人(两名60几岁的老人,3名50几岁的老人,两名40几岁的中年人,2名30几岁的年轻人,1名20多岁的未婚姑娘)加上一名2岁打的小男孩自驾到浙江西塘游玩,购买了西塘景区的门票,在景区入口处与检票员发生口角,在理论的过程中检票员首先动手打人后我们也还手对打。景区有20多名的工作人员一起加入殴打。后被带至西塘派出所进行问询,历经32小时,期间停在景区停车场的两辆车子的轮胎被戳破,车身有严重划痕,我们也及时报了警,但景区拒绝赔偿,我们想调监控录像,派出所回复我们是监控死角!!派出所外面一直停留4辆车子,十几个当地人,一直叫嚣着要把我们弄死,哪怕到南京后也要弄死我们,还报出了我们的家庭住址。我们非常担心!!!派出所协调至次日晚8:00,最后让我们赔偿医药费18000给家属,至于车损,说景区不陪,可以打官司。为了安全第一,我们匆忙签了调解协议,要求派出所护送我们到高速江苏入口。这次事件我们认为派出所处理不公;景区应该赔偿车损;我们还要求换我们一个公道:究竟是谁戳破我们的轮胎?如果是检票员家属的话,这件事情是不是性质发生了变化?为什么不给我们看停车场的监控录像?一般监控录像保留期限很短,在很短的时间内我们怎么投诉???请给我们法律支持,谢谢!!!购买了西塘景区的门票,我们匆忙签了调解协议,为什么不给我们看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在很短的时间内我们怎么投诉?

调解 2019-05-10 0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严重有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就赔偿问题双方可以调解、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 车辆停放收费停车场内被划,可由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以保管合同为由起诉停车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停车场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停车场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对于这种民事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如果情况严重的,可进行治安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酒驾属于免除责任范围,在各保险条款中都有,交强险中也有,单方事故的话不用想了,保险绝对赔不了,但如果双方事故,则受害方可以要求垫付医药费,从交强险中出医疗费,事后保险公司再向被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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