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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下计划生育罚款的问题。2013年11月10日生下女儿,由于是未经申请生育所以还没有来的急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来说要进行罚款,但是我们解释是由于我丈夫是单独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而且短时间内也拿不出118000元来罚款,希望可以暂缓下但是当地街道办多次催促以致威胁我们,还动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我们施压,由于我公公有个营业执照做着的,他们就动用工商国地税来施压。说如果不尽快交掉罚款的话就来查税或是找麻烦。但是我和我老公都还在外地,我也还在生产修养期没有办法回来处理这件事情。当地街道办的又电话打来说如果再不来交掉他们也要被扣奖金什么的。还要把我和我老公抓起来,当天2013年12月31日我公公年纪大了经不住他们威胁向朋友借了10万块钱把罚款急匆匆的交掉了,也不想惹麻烦。????我想问在我和老公当事人都不在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的人也未出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的情况下,我们的罚款是否生效。虽然他给我们开具了正式的收据但是这个过程应该是不符合规定的。今年1月17日浙江这边就出台了单独二胎政策,1月19日就对未经批准的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抢生的做出规定免于罚款了,只须补齐相关手续。我觉得我们的社会抚养费交冤枉了。想咨询下能否申请退还,或是部分退还呢?我想咨询下计划生育罚款的问题。是否生效。今年1月17日浙江这边就出台了单独二胎政策

综合法律 2019-02-13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依法由计生主管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执行,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计生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违反计生政策的相关诉讼。
    法律链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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