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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月份看了一套房子,当时房屋总价打9.1折,我就交了定金2万元。6月份的时候,开发商又以8.5折的折扣销售同一楼盘的房屋,我就觉得很郁闷,才一个月就少了这么多,算下来差七八万,而且我亲戚也还在那买了2套房,加上我的就是3套房了!我和我的亲戚就去找置业顾问协商,看能否以6月份的折扣给我们重新计算价格,结果置业顾问说开发商不同意,就说我们可以退房退定金。当时我们就写了一个申请书交上去了。结果昨天置业顾问又打电话来说开发商不同意退定金,但是可以给我打8.1折,还需交另外2万元定金。就相当于把我们以前交的2万元定金换成折扣返还给我,现在再交2万元定金订同一套房子。我和我的亲戚不同意,就要求开发商退以前交的定金,开发商说不能退,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的定金按照法律来讲可以退回来吗?(太气愤了,开发商这不是耍我们吗。。。)还有,我本来想算了,买就买吧,也省了点钱,结果我问:“如果我现在交了2万的定金,什么时候交房?”置业顾问说:“合同上会写2016年7月份。”顿时无语了,本来最开始交定金的时候置业顾问说的是2015年下半年就可以交房,现在又说合同上写2016年7月份。我就坚决决定不买这个房子了,请问这样按照法律能退定金吗?我就交了定金2万元。开发商说不能退,什么时候交房?请问这样按照法律能退定金吗?

房产纠纷 2019-05-18 18: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对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交易过程中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交定金并不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定金交付后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就一次性还是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发生分歧,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约定的情况下,定金应如何处理?  在现实中,经常会有类似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签订《定金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因为定金协议里约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扣留定金。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是谁违约就成了关键的问题,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特,任何一方的主张都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里就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键性条款明确下来,如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这样就避免了买卖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无法划分情况的出现。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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