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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拆迁许可证?是不是可以继续沿用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如果是又怎么体现废止呢

拆迁补偿 2018-12-14 09: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不是所有房屋转让的必经程序,但是有些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除以上列举需办理公证的外,其他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但是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办理转户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

  • 1、《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表(窗口领取或政务大厅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2、项目核准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经审核过的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6、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预算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8、拆迁户摸底登记表;


    9、拆迁房屋录像光盘;


    10、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委托拆迁合同(自行拆迁的除外);


    11、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自行拆迁的除外);


    12、拆迁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 房屋拆迁管理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的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费用。对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4、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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