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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夫离婚几年了,他和他家的人不让我见我的儿子,而且他们还经常在孩子面前说我的坏话。颠倒是非。更可恨的是他爸爸经常打孩子,打的孩子稍微做错点事就会吓的害怕,我想请问我可以再提出上述吗?而且我当时离婚的时候因为孩子我把房子给他了。我是净身出户。还给他还了3万块的帐

离婚 2018-12-18 13: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
    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 离婚后孩子前夫抚养,现在如何变更抚养权?
    给当地法院写份变更抚养权的申请,然后等法院才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您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 一、如果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很充分,可以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
    二、净身出户在现实中很少,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不可能轻易让一方净身出户。
    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那么主张多分财产的要求就没有前提可言。而且这种证据必须是很充分的,注意我的用词,证据很充分。只有在你证据很充分的前提下才能让法官信服你的主张是很有可能存在的,你才能让法官在内心确认对方具有很大的过错。我常说,唯有影响法官的内心判断,才能争取优势,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即使法官相信你的证据,也相信你是受害方无过错方,但是你想让法官完全支持你,判决对方一无所有,即净身出户,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思维,即双方利益基本均等,一般不会明显偏向一方,除非一方有很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法官轻易判决对方一无所有,对方跑到法院来闹事或纠缠,法官也吃不消啊,法官也是人,他们也受上级领导监督。所以法官很难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判决对方净身出户,这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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