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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心律师:?本人农村人子女,望为亲人讨回赔偿,为逝去父亲的遗孀讨回财产!!?问题一:爷爷子女较多,90年代左右子女结婚便分家给住房一套加欠账一笔,所有房子均为一个产权本,户名写的爷爷名字,目前他有2个儿子患癌过世,其他子女伙同爷爷奶奶想霸占他们的房屋,请问遗孀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住房?求助!!!?问题二:当事人与村委签合同租鱼塘25年左右(未修土马路),几年后当事人患癌过世,不久便修了土马路,3年后因通车池塘围墙危垮(合同有描述因洪水大旱等造成的垮塌由村委全额维修),村委为了脱离关系让重新签订合同,取消垮塌维修的条约,请问我应该怎样为自己维权??求助!!!?问题三:池塘增加堡坎有部分坑洞,我的母亲便挑泥土填平并种植了鱼草,却被爷爷的长子铲平种植物并声称那是他的地盘(实际属于公共用地),并动手打人(当时部分村委站着“看戏”),恶人先报警利用人脉打通公安局,导致我亲人的药费未落实责任人,想草草了之!!!农村的恶势力未被国家发现,养肥了一群群“啤酒肚”,我应该咋讨回医药费?求助!!!

债权债务 2018-12-20 1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老年人尚在世的时候,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其对于其个人财产享有排他性的处置权,任何子女无权干涉。
    2、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任何人,包括赠与给法定继承权人之外的陌生人。也可以捐赠给国家。子女无权干涉。
    3、老年人尚在世,任何子女无权瓜分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老年人尚在世,即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的财产权亦受法律保护。任何子女或其他人无权瓜分、侵占其财产。其法定监护权人,仅有权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监护,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 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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