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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直管公房一套,面积约80平方米,没有产权,以前户主是我母亲的名字,我母亲有6个孩子,母亲一直和我生活在公租房内,该房是原占我家老房修建的,1987年归还后,不知道怎么没有还产权,只是以公租房形式给我们住,每月缴纳费用,前几年还一直在缴纳年租,后来至今没有缴纳过一分钱。2008年我母亲过世,过世时没有任何书面遗嘱写明该房的继承,其他兄妹也没有对该房提出异议,随后我将该房户口户主改成了我的名字,但房管那边不知道怎么办,因为以前也没有办过。现在该房可能会被市政规划,我和媳妇、儿子、儿媳还住在该房,想询问如果是被占,1、是如何补偿的,是按面积还是按人头?2、多年未缴纳年租费是否会有影响补偿?3、如果补偿我的兄妹是否有权利获得补偿?

征地补偿 2018-12-14 1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户主是指户口本上的一家之主,是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这介是由公安局确定的,如果想变更户主为其他人,不用继承,由原户主到派出所申请即可;如果是老户主去世,户口本上的其他人持原户主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后,可以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户主为户口上的其他家人,这个与继承、过户无关。如果您的意思是房产证上的原【房主】的过户:原房子的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证可以直接过户给继承人,但一般要有所有继承人的公证继承才会给办理。
  •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 在继承问题上,亲兄妹是第二继承人,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享有继承权。
  • 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只要符合以下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只要避免出现17,18条中的规定。所立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书面遗嘱在先,口头遗嘱在后,一般以书面遗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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