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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得到你的帮助!我是一名即将当父亲的普通单位职工,由于我老婆现怀孕已九月,现经太行医院检查,我老婆甲状腺有一项指标较高,直接影响了新生婴儿的智力,出行后可能比较严重。医生说从医学角度上说,孕育母亲一般在怀孕三至五月时,医生会对其进行全身心体检,以备胎儿发育受到影响。如及时发现就能采取措施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医生说,如果这个指标在三四个月时能发现有问题,孕育母亲在吃一定的药品补充甲状腺时,胎儿就会发育正常,不会致胎儿智障。现发现已晚,胎儿发育已经成形,吃药已不管用,胎儿智障不能现在确定,但如有,今后可吃药可保持胎儿智力正常。但终身不能断药,如智力恢复后,不再吃药,会导致他内分泌严重失调。我想请问一下,如果胎儿有智障,出现这种先天性问题,我该如何处理?我想,医院医生给我们看,就应该对孕育母亲及胎儿生命及一切负责,在那时,医生没有建议或者告诉我们去做检查及化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说的严重一些,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如说我们当时就应该做检查,可我们不是医生不懂这些,我们怎么知道什么应该去查什么不应该去查,更何况我们对医学这根本就不懂,怎么能知道孕育的更多知识及对自己的护理检查呢?我想可否认为这是医院的过失造成的吗?

劳动纠纷 2018-12-14 2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视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况来看,通常包括以下十个项目: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
    八、残疾赔偿金
    九、残疾辅助器具旨
    十、精神损害赔偿金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 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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