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爷爷有两处公产房,其中较大的一套由爷爷的二儿子一直居住,另外一套爷爷自己住,我爷爷有三个儿女,我们一家三口(我父亲是大儿子)在我五岁前一直和爷爷一起居住,五岁后搬出,在92年我父亲因病去世,后来我只是在工作后和爷爷在较小的公产房内共同居住了一年,之后又和他的二儿子一起在较大的公产房内居住了一年,2009年爷爷突发生病后,我的姑姑(也就是三女儿)负责照顾老人,同时也勒令我将较小公产房内的所有我的东西立刻拿走,因为她要出租出去,然后一直到2013年爷爷去世,爷爷的二儿子拿出爷爷在身体康健的时候写的一份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方法的书面文字,其中包括在百年之后这两套公产房的分配的想法:将较大房子依旧留给二儿子,较小房子给三女儿,但是三女儿必须折现房子价值的30%给长子孙(也就是我)。现在问题是,二儿子和我都愿意遵循遗愿,但是三女儿表示这套较小的房子就是她的,她没有义务将30%的金额给我,同时表示应该把二儿子的较大的公产房一分三份,其中也有她的一份。我可否找到法律的保护,通过法律的途径从姑姑手中获取30%的折现?感谢!现在姑姑的态度很坚决,她出租着房子,拿着租金,不和我们其他人去讨论这件事情,有什么办法能让我们变被动为主动来逼她直面我们的问题,或者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感谢律师

房产纠纷 2018-12-17 11: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你好:
    1、双方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同居期间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孩子的,还可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2、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分割主要方式: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