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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名字是我父亲的,我父母有我们3个子女并且立有遗嘱:百年之后由我继承这处房产,其它子女也同意(在遗嘱上有共同签字)但是房产证还没发下来,我父亲去世了,我母亲想趁着健在把原来的遗嘱做一下公证,为了以后让我能够顺利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请教一下:办理房产遗嘱公证时除了房产遗嘱材料之外,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还需要我们三个子女共同到场吗?谢谢!

拆迁补偿 2018-12-19 1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遗嘱公证子女到场解答如下: 第一,遗嘱公证不需要继承人(子女)到场。 第二,不需要继承子女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老人的子女。 第三,如果真是遗嘱公证,公证处无权要求继承人提供相关材料,只要被继承人到场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问题是你咨询的是遗嘱公证吗?我怎么觉得象遗产分割。
  • 进行房产公证,有助于解决房产纠纷。房产公证需要根据房产公证的类型决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房产继承公证,也就是继承权公证为例:  进行继承权公证,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遗嘱;
      
    6、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房产遗嘱继承“见证”与“公证”的区别  根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三条规定,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此即“见证遗嘱”,是指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见证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相当于自书遗嘱,见证律师只能充当证人的身份,从法律属性上看,仍属于“私证”,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见证遗嘱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见证”在法律上仅有一般的证据效力,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有些公证文书还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则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房管部门不办理过户继承人可向法院求助
  •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立遗嘱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权利,超过70岁的老人也不例外。但在法律上对遗嘱人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条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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