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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和她是去年11月10离婚的,当时是协议离婚,有一个女孩3岁,女方不要孩子,给我抚养,女方每月给孩子350元生活和抚养费。孩子现在女方又想要了,要求我每月给孩子1000元生活费(我的总工资4500元左右,每月给父母1000元生活费,房子按揭每月2300元)。10年10月份按揭了一套房子,首付当时是借的双方亲戚和父母的,男方借了7万(有2.7万是男方父母的,当时说了不要还),女方借了6万(已还2万),房子谁要谁给对方14万,双方亲戚借的钱各还各的。现在女方要求我先还女方父母的钱,然后房子再平均分配,如果不还就到我公司来闹事,还要起诉我。请问律师我的财产和债务该怎么分?

离婚 2018-12-21 08: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以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为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 《执行规定》第39条也规定,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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