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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和丈夫从2003年结婚至今,有1个女儿。在我怀孕期间他就有出轨行为,可我1直没发现,直到孩子快1岁时我才知道,犹豫孩子小我原谅了他,可我没能留下他出轨的证据,但这是我永远忘不了的伤痛,直到2012年,我遇到了我的初恋,可能是彼此婚姻都不幸福,我也背叛了他,并于转年提出离婚诉讼,1审我败诉了,他不同意离婚。后来种种原因,为了孩子我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他让我写了保证书,和婚内协议书约定我如果在对不起他有出轨行为,我就净身出户。我是想跟他好好过日子的,所以我签字了。可是没多久我发现他越来越多疑,总监视我我说的什么他都不信,还和我出轨时男友的前妻1块算计我,我实在忍受不了这种生活,我像他提出协议离婚,可他说我须净身出户,不行你就告我,你愿意带着孩子你带走,他不给抚养费。犹豫我签的协议和保证书,我不知道我还有没有起诉的必要了,我也想好了,做了最坏的打算为自己犯的错误负责,大不了房子都给他,可我得为孩子争取我们必要的费用,请帮忙为我回答这些问题,谢谢请问我和丈夫从2003年结婚至今,并于转年提出离婚诉讼,他不同意离婚。我像他提出协议离婚,他不给抚养费。

离婚 2019-01-20 08: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出轨后的保证书,因为涉及到人身利益,公证处是不予公证的;
    法律效力一般也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出轨这种行为这属于情感问题、道德范畴,
    一、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法律不予调整,更不会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和社会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只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情感需要而已;
    二、放眼世界,男人花心,已经超越国界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同样,女人也有多层次的感情需要;现代女性出轨率上升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个侧面的证明;男男女女的这些行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无法评判谁对谁错,这只是一种人生态度而已;所以说,基于人性的善变与多愁善感,这个领域确实法律无法介入太多与规范。
    三、只要不破坏家庭,现代各国法律也不做强制性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社会的一种容忍,体现了一种自由与文明、进步;
  •   《婚姻法》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女方出轨怀了别人的孩子可以诉讼离婚。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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