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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个学生,有天去上自习,在教室外边,一个女的突然要我手机看,我就给她看了,后来我上自习去了,等下警察来了,那个女的说我拍她,因为男厕和女厕下是通的,我说没有,后来警察把我手机拿去了,说要复原,我没管,因为根本没做。于是警察把我关到一个小黑屋,而且说,我认了,道个歉就放我出去,由于我的书包在教室,还有一些贵重物品,和老师下午还有约,所以我想着编个理由说没看见就出来了,我就说我想用,手机镜面反射看,(但那根本不现实,因为那天下雨,天又黑,根本不可能看到什么,我只是怕),认了后,调节,那个女的问我要6k,和我的手机,我没给,就被行政拘留了三天,我现在想行政诉讼,不知把握大吗?但是我乱说的那个理由是在警察骗我的情况下说的,因为我不懂治安处罚法,以为是个小事,说没看见就可以出去,现在想翻案怎么办?把握大吗??那个女的本来就有吸毒和卖淫案底,是社会上的,我平常都不去那个自习室上自习的,因为要公务员考试时间紧,而那个自习室又是通宵自习室,刚去了三天,就出那事了。逻辑上,那天下雨,厕所很黑,根本不可能实现,那个女的本来吸毒而且有卖淫案底,我后来想了下,他可能是听到我玩手机的声音。?目前能证明的是,我的手机里什么都没有,而且那天用手机镜面根本不现实,天很黑,而且隔了20公分的墙。厕所有两个小窗户,但是厕所外边有两颗大树,平常天晴里面都很黑,镜面不可能看到什么,而且那是下暴雨,天很黑,更不可能问题补充:。?行政处罚书上写的有本人陈述及指认现场为证据,先处以行政拘留三天,请问证据充分吗?另外因为此事我没做过,因此口供在细节上有许多矛盾。请问这叫事实不清吗?

刑事辩护 2018-12-17 1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为十五日。会留下违法记录,而且不能撤销,但不会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具体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但不能以罚代法。具体处罚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有治安处罚的,会有案底,但是查不到的。需要治安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口供就是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封建统治者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余阴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就口供而言,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口供都是直接证据,因此认定了口供,就等于认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实。
    很多人因此而混淆了认定口供与凭口供定罪这两个过程。一个表现就是:有人可能会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怎么知道该口供属实呢?”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不能说明该口供就不客观真实,也不一定就意味着该口供不能被采信,只是这种情况下口供的可信性比较低,同时限于法律规定,不能就此定罪。
  • 一般治安类的行政拘留,不会有案底,但是有违法处理记录。如果是因刑事拘留就会留下案底。
    治安机关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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