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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同居7年后于去年11月办理结婚手续(9月怀孕),目前刚生完孩子20多天,丈夫提出离婚。我们共同经营一家淘宝店,至今有6年,店铺年利润在40-50万左右。店铺当时是以他的身份证登记,家里所有存款都在他的银行账户里,当时我们在婚姻登记处做了财产公证,他名下存款50万,车一辆;我名下50万存款。但实际当时我们应该共有130万左右现金,有30万他未做明确登记。后来他将所有存款均做了私人借贷投资。目前我丈夫提出离婚,要求不要孩子,淘宝店铺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归他,车归他,大概价值6-7万左右货物归他,孩子抚养费暂时免谈,以他私人借贷投资失败,资金套牢为由只肯分我现金50万。实际上,在店铺经营上,我的贡献要大于我丈夫。他负责客服和售后,我负责除此以外店铺所有工作,比如进货,选货,店铺所有装修,宝贝上架以及宝贝图片制作等。他提出,在我们离婚之后,他依然继续享有我做好的店铺装修和图片等使用权,并且要求我将所有原始图片全部提交给他,但我不得享有后续经营利润。如不答应他上述要求,将一毛钱不给我。我想咨询律师,我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分得离婚后店铺后续经营利润,关于孩子抚养费,他应该给多少,价值17万(当时购买价格)的车该如何分配(他说购买该辆车时,他家出了10万现金,我们共同出了7万,但实际我记得是我们共同出了8万,另外2万是我个人存款,他父母资助了7万)。

离婚 2019-01-03 2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家电如果其父母指明是赠与女方的财产的话,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前财产可以公证,婚后财产无法公证,他是在不断变化的,共同财产双方均分,个人财产不能平分除非俩人协商。公证时约定的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公证时约定的婚前财产归各自个人所有,那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公证时将婚前一方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约定为另一方所有,那该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所有;如果公证时将婚前一方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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