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朋友的一个同学因为要处理一个买卖合同的事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合同纠纷 2018-07-11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 违约金能否计算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未履行债权的本金。
    (2)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利息计算至某一具体日期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
    (3)执行依据确定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本案中B公司应付A公司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既然滞纳金不存在逾期履行情况,那么也就没有逾期利息,不应当再执行B公司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债务利息。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充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