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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父亲朋友给我介绍了对象!见了几次面巧遇她过去前男友,了解之后这男的广东人是有家室的38岁有老婆,所以我女朋友要求和他分手,可是这男的不乐意,不断的给我发我女朋友过去的故事!短信内容尽是污言秽语,侮辱诽谤我女朋友,律师你看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谢谢。

离婚 2018-12-19 2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方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诽谤,提出赔偿要求以及表示要通过暴力手段等等,其实是因为内心的怨气无法排解,觉得自己太吃亏等原因造成的,尽管从法律上你和你的儿子都没有赔偿的义务,但事情必经与你儿子有关,说实在的世界上到底有多少人认为自己完全错误,还要对别人进行报复和怨恨呢?因此目前事情的处理不能采取对立方式,也不能等待观望,任由对方采取更激进的行动,这样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是要尽可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多为对方考虑,尽可能平息对方心中的怨气,使事情协调解决。
    如果有对方父母比较信任的第三人,也可考虑有他出面帮助做工作。
  •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属于名誉侵权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诽谤造谣损毁他人声誉这类案件是刑事自诉事件,意思就是如果您想要解决这个事情要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这种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予处理的。而且您的声誉并没有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的话,取证就只能靠自己了,例如周边居民的反映等证明录音。
    取得证据后提交相关资料给当地法院,然后就是走法律流程,但可以事先与侵权人争取协商一下。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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