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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8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买了一间带天井小屋的房子,当时由于我母亲患尿毒症,需要一间透析室,而此房正好符合条件且又在我的楼下,照顾老人也方便,所以很快就确定买下此房于同年9月初办理了过户手续。谁知在9月底出现了意外,在我天井对面的邻居因为原房主靠此小屋买了高价他不平衡要求我家拆除小屋,此房是91年4月盖的邻里关系很好至99年对方买了产权后发生纠纷,原房主通过调解将此房前脸拆除后退半米左右,问题解决并永不再提至2010年8月平安无事和平相处。至我买房后矛盾激发,我们买房就是因为此小屋才买的,而且住的是两位80岁以上的老人,我父86岁高龄。他们因为法院有人,已影响他家的采光和通风为由判我们官司输了要求拆除,我想问一下,拆除可以,但我的经济损失谁来补,对方是不是有责任,我毕竟是花钱买的,让我们承担这一切是不是欺人太甚。???另外,在我父母居住的这一年多里,对方多次骚扰我家,直至今年2月底对方要求f法院将我弟弟实行行政拘留【由于我母亲身体不好需要此小屋故没能及时拆除】,我母亲终究连惊带怕含很而去。法官先生我可不可以告他们逼死人命。在过去的近两年里我们想尽办法想和平解决【包括给他们补偿金毕竟我母亲需要透析室】他们不但不买账而且变本加厉使尽地痞无赖之本事,就连他家的车被不知名的人士给划了长长的大口子,也要算在我们的头上,堵在我家窗外大骂好几天,我带孩子出门迎面碰到他们也要大骂一场。我家虽是平民百姓,但我家的家教甚好,对于这种没有教养之人只能嗤之以鼻,但我却不能容忍我可不可以告他以诽谤治罪。???为了寻求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避免矛盾再次激发,经我们多次劝导年迈的老父亲后,决定拆除小屋,可是他们全家走马灯似的对我家窥视并指手画脚且拍照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我是一个近60岁的老人,上有86岁的老父亲,下有2岁不到的孙伙计,我们惹不起他们家只能求助于法律,可我的知识有欠缺,麻烦哪位律师帮帮我,只是我打字基础太差,希望好心热心的律师别怕麻烦,伸出正义之手帮我一下,多谢了!!

肖像权 2018-12-15 17: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休息时间被邻居声音骚扰,涉嫌侵权,主张邻居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建房方式,已经侵犯到其利益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邻里纠纷,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过程中,就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  常见类型包括: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因环境保护关系产生的纠纷、因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产生的纠纷、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等。  邻里纠纷需注意什么?  
    1、调解协议,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2、证据效力,私自录音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录音证据多为佐证,应与其他证据一同使用。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决途径: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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