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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姥姥爷有三个子女,我妈妈,我大舅和我小舅。姥姥姥爷在世时把盖的二层楼分给了大舅和小舅。姥爷姥姥大舅小舅N年前相继去世。大舅有一儿子,小舅没结婚。小舅去世不久,大舅妈以口头承诺(将来给钱)的方式带我爸妈去了公证处签了字,把二层楼房过户到了大舅儿子的名下。现在房屋拆迁。拆迁款已到位,在房屋拆迁的名单中却有我妈妈的名字,而且有大额的房屋补偿金。却全被大舅儿子领去了。大舅妈对当初的承诺也不承认了。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要收集到什么证据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拆迁补偿 2018-12-17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母把房产证改成孩子名字可以赠与和买卖。
    赠与:先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再带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转移登记。需要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
    赠与费用:公证费2%,契税3%,交易手续费每平方6元,登记工本费。受赠的房屋出售要追缴20%个人所得税。
    买卖: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
    买卖费用:契税
    1.5%,交易手续费每平方6元,个人所得税1%,水利建设基金
    0.1%,登记工本费,5年外的可免
    5.6%营业税。
  • 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住房产权属于子女合法所有,该住房和父母没有关系了,可以作为房产证登记的子女遗产,如果子女去世,可以办理继承手续。《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房屋过户在公证处不可以办理,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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