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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前,我追尾前车,我只保交强险,车上有一名孕妇,马上带孕妇到附近的医院检查,没有外伤,做了B超,钱是我拿的,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住院。对方车的修理费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事故后第二天去交警队做了责任认定书,我全责,双方在责任认定书签字了!然后对方要求5000块钱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我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这些不在理赔范围内,因为伤者没住院。之后又联系对方,对方威胁让我等着,请问对方能在交警队查到我的家庭住址吗?5000块实在太多了,我该怎么办?这些费用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吗?这次事故中孕妇没有外伤,胎儿也没问题。联系孕妇家属,家属的意思是没伤没住院,不符合交强险的这3条理赔条件?。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不会帮我理赔,因为没有死亡伤残,我必须自己掏钱,补偿对方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我该怎么办啊?请问没有受伤住院可以要求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吗?对方只给了我孕妇3个月的收人证明,没有其他证明!双方在责任认定书签字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请问没有受伤住院可以要求误工费

交通事故 2019-06-15 13: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备注: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 在工伤处理当中的“误工费”,实质为“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对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以内的,一般可以参考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予以确认,然后裁决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过12个月的,都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前后总的时间都不会超过24个月。
      注意:停工留薪期=创伤治疗期间+康复期间。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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