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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李老太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大把年纪竟被继女告上了法庭,起因则是因为亡夫留下的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  11年前,李老太和丈夫陈先生喜结连理,此前双方都是离异家庭。陈先生有一个女儿,当年已经30岁了,李老太则育有两个儿子,也都已成年。结婚后,夫妻俩居住在曲江路上的一套产权房里。去年4月,陈先生去世。11月,继女高女士一纸诉状,将仍住在屋内的李老太告上法庭,要求与继母共同继承房产,并请法院依法分配财产。  审理中,高女士向法院出示了一张父亲与生母的离婚协议书,上面在“财产分割”一栏明确写着:“经济各自独立,故无共同财产分割,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这份协议对李老太的打击不小,甚至觉得自己很委屈。一向在社区生活中非常活跃的李老太,开始变得闷闷不乐。对她而言,曲江路的这套产权房,是她和老伴生活了10多年的地方,承载着太多的回忆和不舍。  经法院查明,1995年10月,陈先生购买了这套房产,并于1996年2月拿到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1996年11月,陈先生和前妻高某离婚,于1998年1月与李老太再婚。从陈先生和李老太的婚姻关系看,这套房产是陈先生的婚前财产。根据陈先生的离婚协议书,这套房屋产权很可能涉及到陈先生的前妻高某的权利。  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该房屋由继女高女士继承,事后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对方应向李老太支付房屋折价款21万元。同时,李老太依旧可以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她自愿搬离房子并迁出户口,期间高女士同意不随意转让该房屋,此外,李老太自2009年3月起每月向高女士支付700元房租,这笔房租可在老人迁出后获得的21万元折价款中扣除。

离婚 2018-12-28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父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分割遗产时,首先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母亲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以代书遗嘱,但是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 如何继承房屋产权,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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