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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脑血栓13年,于几日前去逝。我父有2个子女,我是儿子,还有个女儿。在3天圆坟时,我妹妹管我要父亲死后那40个月工资的一半(20个月),当时我很生气,爸爸尸骨未寒,我们夫妇悲痛欲绝,你却幸灾乐祸的向我要钱,我说你不怕磕碜,长心没有?就不给你。她说:法律上儿子女儿都有一份,必须有她一半,气死我了。????老人有病13年,都是我这个当儿子的,和我爱人精心照料,多年瘫痪在床,至死都没有一点点褥疮,因伺候我爸爸,我和爱人几次放弃能工作的机会,一门心思的精心照顾爸爸,报答爸爸对我的养育之恩。病重期间不来看老人,病危时,来了待一会就去找地方睡觉,我们夫妇在老人病危的几天里,没白没黑守在老人身边,看到老人的痛苦,我哭干了眼泪。说说我的妹妹,老父有病13年,她从来就没有陪床过1天,从来就没有伺候过爸爸1天,每次大便干燥都是儿媳一点点往出抠,爸爸在世时,她从没拿过钱给爸看病,更没有拿过赡养费。她们二口子(妹妹和妹夫),妹夫现在挣2份工资2千多元,妹妹挣1千多元,合计每月4千多元,还要起诉我这个残疾人,我和爱人为了我的爸爸,一分钱收入都没有,没法活了,请问???????律师:好果被起诉,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2-19 1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 赡养是法定义务,可以经法院诉讼追要补偿。
    1、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2、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3、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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