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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日我妹夫在营口发生车祸去世,经交通部门调解肇事方给六十万赔偿金,因当时有两辆肇事车他们责任均等,其中一人于2012年8月30日已给付,另一方未付。在这期间我妹夫的父亲于2012年8月21日因肺癌去世。之后他父亲的几个养子女伙同他们的母亲要求分割他父亲的那份赔偿金并起诉法院,(阜新市水泉法院),之后又去营口站前区法院起诉了另一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营口法院追加了我妹妹为原告(传票已下)于2014年3月17日开庭。我妹妹该怎么办?注:事故发生的在营口,死者及家属户籍都在阜新。死者系父母亲生,其余儿女都是死者母亲带来的。

保险纠纷 2018-12-16 0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逃跑保险公司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三条限定:机动车行驶人发生交通意外后逃跑,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花费的,由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组织有权向交通意外职责人追偿。
  • 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误工费
    4、护理费
    5、交通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残疾赔偿金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1、死亡赔偿金
    12、丧葬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犯罪的没有此项)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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