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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中午,收到一个18362752444的电话,电话中声称她是中国移动的工作人员,因为我的移动通信电话费使用比较多,目前要返还160(数字记得不是太清楚了,反正是100多元)的话费。这个人说话的声音是非常标准的普通话,跟之前一般移动通信打来的电话差不多,所以我也没有怀疑她是不是移动通信的人,但我还是问了一句,问她是不是你们做什么活动,因为我担心需要加入移动通信的活动才可以拿到返还的话费。她说,这个没有活动,就是因为我打电话比较多所以会返现给我。这样,我就说好的。然后她跟我说现在已经有短信发过来了。我看了一下手机,没有收到短信。然后,她告诉我,她先把电话挂了,操作一下,然后再给我打电话。电话刚挂一会,她的电话又马上来了,叫我把短信的号码给她。我当时看了一下手机,还没有短信。然后,她又挂了。过了几秒钟,短信来了。因为她是声称移动通信的,所以,我也没有多想,就把短信里的号码给她了。然后她告诉我,今天下午5点之前会把返还的话费给我,要我注意查收一下。????????事情到此,本来我以为这件事情就结束了:我话费使用多,移动通信返话费给我,我也挺开心。但是,才过一会,我的手机连续收到2条短信,一条是106xxxxxxxx发的说我在江都新区加油站消费了450商城币,一个是10086发来的短信说我消费了450个商城币。到此,我才发现,原来刚才那个人是在用欺骗的手段使用了我的450个商城币。于是我就打电话给18362752444,问她为什么没有在我跟我说任何商城币的情况下,把我的商城币给消费掉了,她回答说现在商城币兑换本来就是4块钱兑1块钱啥的,我打断了她,跟她说,反正你刚才没有跟我说要用商城币来兑换话费,只是说移动公司因为我打电话多才返现给我的,现在你用欺骗的手段使用我的商城币,我要你把我的商城币退给我。然后,她说好吧,就挂断电话。过了一会我再打电话的时候,就开始不接电话了。????????然后,我马上打电话给10086把这个情况给他们说明了,客服人员把这个情况记录后告诉我,因为这个是私人电话,不确定是什么情况,她们会在24小时给我电话。我在等待处理的过程中,在当天4点多的时候,我收到短信,返现了我140元话费到我的手机。本来,我还担心是我遇到骗子了,看到现在话费返了,我想应该不是那种电话诈骗的骗子干的事情。除了移动通信,谁还能知道我有商城币呢,应该是跟移动通信网站兑换的单位,假如是骗子看到我的商城币想要骗走,人家也用不着返话费给我了。第二天,客服人员打电话给我,说我的这个商场币已经给兑换掉了,现在的商城币不可以换超市购物券了啥的,他们想返我50元话费。我当时就拒绝了,我说我希望把我的商城币给我。然后,客服小姐再一次问我那个电话人的电话,我告诉她了,她又说这个是私人电话,他们还要调查然后再给我答复。今天,客服小姐又打电话过来,给我说商城币兑换掉了,无法返还给我。那个打电话的人关机联系不到,也无法还原当时打电话跟我说的情景,对给带来的不好体验道歉,然后想给我充150元的电话费,这样来处理。通过这两天的来来回回,我非常气愤,跟她说反正就是要她们把通过欺骗我兑换的商城币返还给我,然后给我道歉。于是客服小姐,说她们继续联系那个打电话的人,然后会在48小时在联系我,给我答复。????????通过这件事情,我非常气愤。哪怕这个打电话给我的人不是你们移动通信的,那也该是你们协作的可以兑换商城币的单位啊。不管怎么样,你们都有责任进行监管的。不能利用客户对移动通信的信任来伤害客户。???????不知道,像这种情况,我可以怎么样来维护我的权益呢。

综合法律 2018-12-15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您可以要求广告商提供经营者的真是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此要求退货和3倍的惩罚性赔偿

  • 一、应考虑商场的购物环境因素
      
    1、顾客摔伤时,是否是商场的障碍物碰撞,此障碍物有无设置明显的、足以让顾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环境。
      
    2、商场是否有堕落物碰撞而导致顾客摔伤。
      
    3、商场的工作人员有无碰撞顾客的行为。
      
    4、顾客摔伤的部位,有无散落的液体、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质。
      
    5、商场的地面防滑设施,是否符合装修的行业标准。
      是由于商场的环境因素引起的,商场就要负一定的责任;如果商场在这几方面都没有过错,那么商场不负责任。
  •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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