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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国庆节期间,我与旅游公司签约,参加了该省的四人个人团体旅游,并付清了费用,每人约420元。出发前未收到路线变更通知。遇台风时,旅行社只打电话说路线中的一个景点可能会改变,但离开景区后,发现该景区的路线与旅游公司事先报告的路线完全不一致。除了旅馆,其他一切都改变了。我向旅游公司提出索赔,但旅游公司只支付了300元/人,原因是两条路线的价格相似,并承认是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说明所有路线都已更改。我不满意,想再次索赔,但旅游公司拒绝了。旅游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因为是在省内短期旅行,旅游公司没有为我签订任何旅行合同,发票上也没有具体说明去哪里旅行。

旅游维权 2022-02-05 17: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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