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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律师:你好!我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2年5月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在对人身伤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之后,2004年10月进行了伤残鉴定。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2001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残疾补偿。在2004年5月1日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很明显,上一年是指原讼法庭辩论结束时的上一个统计年度。同时,第36条明确规定,本解释适用于2004年5月1日之后受理的新的一审人身伤害案件。因此,我真的不明白哪一年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标准?请给我一些建议。

损害赔偿 2022-02-05 2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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