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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何凤伟于2012年5月接同事于春彥的电话:“问其买房不,说李琳同事与别人合伙干工程,在百合新城手中有抹账房。她买了一套,问我买不,说3200元/平,让我打电话联系李琳。”(事后2013年4月20日才知道是李琳让于春彥打电话主动联系我的)几天后,我与李琳联系,李琳说:“其与合作伙伴手中在百合26号楼4楼还有一处126平的房子。”2012年6月17日,李琳带着我与我的爱人和孩子看房。2012年6月28日经多处筹款,在多人手中借钱,将全额房款402000元房款交在魏金华、李琳手中,(收条中有两人的签字)李琳答应相关的手续由他来办理。2012年7月催办李琳办手续,他说房子的面积不对,不是126平而是135平,我说135平,就不买了,李琳又说对方搞错了。2012年8-9月,李琳又说开发商去上海了,那边的楼盘开盘。2012年10月7日,李琳要了家人的身份证,说这几天就能办完,后又说房交会可能有政策,免进户费。2012年11月,李琳又说交取暖费人多办不上。2012年12月又说年底开发商欠施工商的款,开发商躲出去了。2013年春节前催李琳办手续,李琳又说他在售楼处,等盖丽丽售楼员,就差她签字,后又说盖丽丽在沈阳买的房子,要结婚,办装修材料,李琳又说春节后就能办,初八打电话又说其合作伙伴魏金华让鞭炮崩了,受伤住院。手续在魏金华手中。李琳让我等他信,等魏金华出院就给我办手续。2013年3月25日晚,给李琳打电话,李琳不接,我爱人王猛就第一次给魏金华打电话要求明天办手续,魏金华答应第二天下午到售楼处办相关手续,3月26日下午1点,我与爱人到售楼处,等了2个多小时后,魏金华出现说其房款已给售楼处35万,因开发商还欠其账,但对方不给对账。还差15万的房款,魏金华说他去筹这15万,让我们第二天到售楼处办手续。※经在售楼处打听到得知魏金华、李琳还没向售楼处付一分钱的房款。3月27日,早上联系李琳下午1:00到售楼处三方碰面。下午2:00联系李琳他说有事他去沈阳了。随后给魏金华打电话他说款还没筹够,让再等等,我又打电话给魏金华说:“如果今天能给办手续,房子我就要着;如果今天办不了手续,房子不要了,赔我60万。”魏金华听后问:“有商量吗?”我说:“没有,我说我买此房子是借的款,还要偿还利息,我与你非亲非顾凭什么我借钱,给你做买卖挣钱。魏金华说:“60万就60万,反正这房子还值50多万”。我与爱人从售楼处出来,爱人去上班,我回到家中。4:00多钟李琳打电话说他从沈阳回来了。魏金华随后也到了,李琳问还有能要房子不,我说不要了,于是魏金华给写了一个60万的房款欠条。(李琳说:”魏金华不差钱,卖了手中的房子马上就给我钱)2013年3月29日-3月31日,我爱人请假3天,跟着魏金华催款,也没有进展。4月1日,打电话魏金华不接,事后找到他家,她媳妇说他去鞍山了;4月2日,魏金华不在家,她媳妇拿鞍山的房票给我,(4月25日她媳妇说房票挂失)让等魏金华回来再说。4月3日晚,到魏金华家,魏金华又因与别人有债务关系在高峪派出所,一直等到晚上11:00点才回来,魏金华与其爱人写了一份偿还协议,她媳妇让魏金华考虑好还款最后日期,魏金华确定4月10日没问题。4月9日,下午还款12万(是利息,不在房款之内)。4月10日晚给魏金华打电话说“其60万的还款,还差7万元,让李琳拿,李琳不拿,在你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李琳直接扣下了7万”(这是事实,当天我交钱的时候,李琳提了7万的现金)。我这时通过魏金华才知道:李琳与魏金华并不是李琳所说的合作伙伴关系,李琳只是通过给魏金华卖房每套房子提取3万的好处费,李琳通过给魏金华卖房子一共提了20多万的好处?。4月11日联系魏金华,他又因与一个叫大东的债务关系,在张家派出所,此事一直拖到今天。现魏金华、李琳不接电话,找不到人,不还钱,也不给房。对魏金华、李琳收到从2012年6月28日受到我全额房款后至今没有上交一分到售楼处,并用于我的购房款进行了其它投资的行为,及李琳自诩与魏金华合伙干工程的事实,是否构成了诈骗,

刑事辩护 2018-12-30 11: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 首先,可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其次,办理抵押登记需准备的资料有: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⑴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⑵ 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资料:
    ⑴ 土地使用(租用)证;
    ⑵ 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⑶ 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主管单位备案的文件;
    ⑷ 抵押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⑸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提交单身证明;
    ⑹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⑺ 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⑻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 交易中买方要注意资金安全和中介公司的诚信度。买方要和卖方、中介签订完善的存量房买卖三方合同,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要督促卖方在买方还贷后必须尽快办理过户。另外,为了买方的资金安全,卖方可向买方打借条,借条中要注明买方的钱是借给卖方还贷用的,还完贷款办理交易过户时,这笔钱自动转为买方支付的房款。
    交易过户完毕后,借条作废。
  • 有欠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催促其履行债务的法律支付命令。支付令最大的好处是法院接受申请就等于启动了法律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且法院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15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15天,这样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进入执行阶段。
    如果对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清偿债务,也没有提出异议,你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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