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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在1起3年多,我家人却并不知道我们的事,1年前瞒着我家人怀孕4个月引产了,因为他没有经济能力,引产的钱都是他家人出的,也没做月子。现在我身体出现了问题,毛病不断,他家人要求我去他家看病,不去就不娶我,可我家人并不知情,我就这么贸然跑去男方家里,我家人会气坏的,根本不让。我说要去他家也行,总得去我家把婚事订了再去你家治病,这样名正言顺的我家人也放心点,如果我这么去他家,我家人连男友什么人,他家人什么人都不知道,怎么放心把我交给他们。男友现在跟我闹分手,我要求他赔偿,他说他没钱,他跑去跟他爸爸说,他爸爸是个火爆脾气很生气,说不赔偿给我,让他儿子别跟我这种女的在1起,我男友很听他爸爸的话。他们这样说不要我就不要我,还有什么非得去他家看完病了才可以说去我家提亲!订婚完再去他家就是不肯!他们是再打什么主意?我要求赔偿的话,要怎么样才能说服他们赔偿给我?我家人却并不知道我们的事,可我家人并不知情,我家人连男友什么人,说不赔偿给我

综合法律 2019-02-20 1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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