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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原告:陶维丽,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农民被告:李来春,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农民陶维丽与李来春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8日,李来春在其于陶维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而向陶维丽借款5万元,并约定一年内归还。李来春于当日向陶维丽借款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陶维丽伍万元整,一年内归还。2010(年)12月8日李来春。”2011年8月29日,陶维丽因与李来春感情不和,在安徽省临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另外,陶维丽与李来春离婚时,双方未就该5万元借款是否偿还进行过协商,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其他条款明确约定陶维丽已经免除李来春所欠的5万元债务。李来春、陶维丽在该离婚协议中均签名捺印。因李来春拒绝陶维丽在离婚后探望儿子,双方发生纠纷,陶维丽一纸诉状将李来春诉至法院,诉称:李来春借款时与陶维丽系夫妻关系,现夫妻关系已解除。原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到期,李来春一直拒不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请求法院判令李来春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李来春辩称:李来春向陶维丽借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是事实,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在双方离婚之前。2011年8月29日,李来春与陶维丽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已无任何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依法不应偿还。此外,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5万元借款在性质上应为李来春与陶维丽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也不应偿还。????????????????????????????????请问:该案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还是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是否偿还进行过协商,该案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还是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

离婚 2019-05-14 18: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同时,自己也要积极想办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
  • 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债权人有二种处理方式:  
    1、主动、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要求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2、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起诉,取得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后对方不履行的,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对方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如果他们起诉的话。只是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会坐牢吗是否定的。以上是民间借贷案会被判刑吗的回答
  • 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在下列情况下一方承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
    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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