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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被她同学骗进传销之后,被洗脑,后又把她同学骗了过去,我妹妹跟传销中的四五个人将她同学的手机等物品没收,限制其自由,她同学发现情况不对,从四楼跳下摔伤,后报警,之后警察将我妹妹及其团伙发现并逮捕,现检察院已将逮捕令发到家里。期间我们也联系到她受伤的同学,将情况了解清楚,据她说我妹妹当时也不知道那是传销组织,让我们尽快把她带出来,可是没找到,后来警方找到了她,就以非法拘禁罪将她关在当地看守所,前两天收到逮捕令,我想请问一下,我妹妹的情况会比较严重,如果判刑会是怎样的?我们现在能做些什么?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16 23: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
    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 知道传销地址,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努力挽回损失的同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宣传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当地受害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
    要及时获取闹事的苗头性信息,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严重的地方,要商请有关部门成立接待站,做好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和受害群众的稳定工作。
    要将因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解决在当地,防止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员串联和到异地聚集。对无理取闹者和组织、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禁止传销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传销是一种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过去20年来,传销组织非常猖狂,人数众多,影响极坏。大多数传销人员家破人亡,妻离子散。05年11月《禁止传销条例》发布以来,受到了重大的打击,其传销行动变得隐秘,或者进行变相传销。 对于你的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
    12315、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110进行举报。上述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都是隐秘的。受理举报的12315值守人员和110的接警员都会根据你的要求进行信息保密,哪怕一般的工商干部、公安干警都无法了解举报人信息。 在对打击传销行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是有协调机制的。只要你在举报中陈述出大概内容,两个部门会根据相关机制查处非法传销活动。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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