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您好:我们夫妻结婚近30年,儿子已27岁。由于丈夫婚前出过工伤,单位的工作条件、工资都不如我好,在日常生活中有点自卑,结婚后不久丈夫就在家告病假,长期吃劳保(单位给交保险、发发劳保工资)。我就将我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交与丈夫管理生活。当有了孩子后由于孩子没有母奶需要购大量的奶粉和鲜牛奶,家庭经济出现紧张和危机;此时我娘家补贴一部分。我们之间为了生活小事经常吵架,由于我要带孩子、又要上班工作、还要照顾家里吃喝、洗涮,这样直接影响到我的工作、学习、晋升。在孩子一岁多时,由市政建设我们家门口开路,我们就利用自家的房子开了个百货店(连家店)。丈夫进货,白天请人看管,晚上我下班后做过好一家人的吃喝、洗涮,将第二天的饭菜备好,帮助店里卖货,直至深夜。周日节假日我单位休息时,就将孩子放在娘家父母、弟妹帮助照顾,我与丈夫一起备货。特别是一些紧俏商品(如香烟、洗衣粉、药皂、火柴等),有些货品都是需要相关部门关系批条才能够拿到的(我母亲的关系)。所以我们店的生意很好。平常的生活开支吃、穿、用、孩子的教育费用大都从我的工资支出,店里的收入结存全部由丈夫掌管。在1999年初我们的商店被拆迁。   在2000年时我发现丈夫名下的定期、定期通知存单五张,金额8.6万元,我就复印留下了。   由于03年7月孩子初中毕业,上了寄宿高中,他不给生活、学费;06年7月在国内、国外上2+2大学,高额的学费也不愿出;我在孩子上大学时从家中搬出至今(06年7月)。孩子上学期间他不仅从经济上不负担,孩子的教育从不过问;根本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   近期由于孩子要结婚,需要卖掉我们夫妻名下的一套房供孩子新房的首付(现在他住一套,我现在住母亲家,另一套准备卖掉)。他讲可以卖掉一套给孩子,但是我必须净身出户,协商不成我向法院提出离婚。   请问律师:   我们婚姻存续期间经营商店的存单8.6万元(2000年的)能算共同资产吗?复印的存单在法庭上能作证吗?   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为孩子的付出资金能追回吗(有票据,银行账单)?   我们婚后购买的一套房改房、一套安居房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他讲我离家(06年7月至今)这几年每年挣多少多少钱也要拿出来平分(没有证据),这合法吗?

离婚 2018-12-21 1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协商解决,存在共同财产的,先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唱。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后个人财产】:是在婚姻缔结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后个人财产】:是在婚姻缔结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一般应为一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前购买的为一方的财产,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黄南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