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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与2011年8月份以合伙开饭店的名义和一个女人同居一直到现在,这期间逢年过节我老公都以准女婿的身份去那个女人的父母家过节,除了我们矿上和我们邻居我老公对外宣称那个女人是他老婆,那个女人的朋友和亲戚也都知道他们是即将结婚的两口子,我老公告诉那个女人的父母他是离过婚的,我们矿上和我们邻居都知道他们的事,他们也在公开场合出双入对。我这里有从我老公饭店的电脑里拷贝下来的他们从2010年到2012年期间他们在公开场合出双入对的照片。还有我老公2012年8月31日给我发的短信他在短信中向我说他们的事,我老公在短信中明确表明那个女人也是他老婆,他竟然还说我和那个女人都是他老婆,并让我理解他,和接纳她。还有我老公2012年中秋节和那个女人一起去她父母家过节时给我发的短信,我老公在短信中明确表明他既然人那个女人是他老婆所以他要去看望她的父母,还说我和那个女人都是他老婆,并让我理解他,说等过年时再到我父母那去,他会一样对待的。我还有我用手机录的我老公和我说离婚的事时亲口承认他和那个女人在一起的话,只是录音的音量有点小。我老公现在要和我离婚。请问他们这样能不能认定为重婚?我手里这些东西能不能证明对方是有过错方?如果能证明对方是有过错方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8-12-24 1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老公犯了重婚罪,起诉后撤诉还可以告。只要不超过追诉时效就可以起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告不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你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构成刑法上规定的重婚罪,受害人可以收集相应证据起诉她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伙同他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返还相应财产,如果财产有贬值和毁损的,还可以要求行为人(包括参与的亲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作为受害方可以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小孩的抚养探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外遇或同居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适当的照顾或多分财产,若没有结婚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相应证明就可以了。
    谢谢!
  • 在确定对方是属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则对方作为过错一方,我国规定,因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孩子出世了,对父母离婚财产的分割没有影响.夫妻间离婚,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会因为多了一个孩子而影响. 3依据相关规定,作为离婚法定条件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在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方准予离婚.在实践中,通常是需要夫妻共同承认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才成立这一法定离婚要件.如果一方不承认,则在取证上也较困难. 附相关法律条文供你参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 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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