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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朋友是2003年结婚,2008年他前妻起诉离婚的,起诉书和离婚判决书里面,他前妻都已表示放弃分割财产。我朋友一直在外地,去年才拿到判决书。判决书里面有:对原告对要求离婚以及放弃分割财产的意见,予以支持。但判决如下却没有对共同财产做出具体的判决。??他们在2004年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我朋友想将这套房子出售。委托我代理,在他现在所在地进行了委托公证。但是房产局却说现在这个房产还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必须做出分割。房产局要求出具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判决生效书。并且说我们的委托书委托出售的还是他们共同财产的房产,这个委托书也是无效的,我无权代卖。??生效书能开,执行通知书法院的却说不好开,他们说不明确要执行的是什么。我说协助执行办理房产分割手续,法院又说不需要,判决书上面原告已经表示放弃财产,他们不需要另行判决。??我想请教您,房产局的做法是否妥当,有没有刁难的地方?法院的说法是否正确,这个协助执行书能不能开?

离婚 2018-12-19 18: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赔偿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按判决规定支付赔偿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进行执行,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这是登记离婚。 而判决离婚是指: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
  • 离婚起诉书中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只能说要在起诉状中写明财产归属,不能把财产都归于自己,除非对方放弃属于他的财产。起诉状中要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要争取过来。
    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一般表述为:XX财产归谁或XX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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