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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08年11月20?日借款2万(有借条),2008年12月借1万(无借条),但是在2010年2月要求写下5万元欠条,到下月2年4个月了,现在应还多少呢?借款人管我们要7万元,我们口头商定下月还6万。但过后我查了下人民币贷款利率表。一年至3年的利率是6.75.算一起借3万按银行利率4倍算了一下利息是18900,总共就应该还48900吧!不知道对不对。不知道有两张欠条(一张2万,一张5万),最后口头商定还6万(有录音)的情况下,还要求还48900,法院还支持不??-----------------------------------------------------------------不是我出尔反尔,过后我老公才告诉我,09年5月还过4800元。这个4800元我没有录音。也没有收条。

综合法律 2018-12-16 0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公司破产不会优先处理欠款。欠款属于普通债权,公司破产不会优先清偿。
    公司破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的工资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费用,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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