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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交通事故驾驶员全责,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已理赔完,有商业险和交强险。所有人从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部分,能不能再向驾驶员追偿商业险的那部分?能?还是不能?法律依据是啥?请高手指点。谢谢侵权法49条: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有人从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部分,能不能再向驾驶员追偿商业险的那部分?法律依据是啥?

保险纠纷 2019-01-12 14: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有关规定,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如下: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 根据新的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以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1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1000元。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100元。  交强险赔偿垫付与追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您好,很高兴可以回答您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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