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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事件的被告是我的父亲。我父亲是天津北辰区的人,案件发生地是在天津塘沽区。事件的起因和经过是这样的:大概在半年前,家住塘沽区的我父亲的三弟发生了一起较通事故,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背后面一辆转弯过来的汽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开汽车的一方肇事者负有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我父亲的三弟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当时受到了脑震荡而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案发后,我父亲急急忙忙的赶到塘沽区医院看望他的弟弟,而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到医院后却拖拖拉拉的不交任何费用,延误住院接受治疗的时间。我父亲一时也没那么多钱,便催促肇事者赶快交钱。而肇事者却仍在拖延时间,因此我父亲当时对肇事者不予配合治疗的态度极其气愤,上前推搡了一下他,而肇事者却老奸巨猾的趁势跌倒在地,装出被打的样子。其实当时,我父亲只是推了他一下,催促他快点交钱,力量根本不足以导致他跌倒,况且肇事者跌倒后,我父亲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动作。肇事者却自顾的在那演戏,生事。其实前面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责任双方也都相当明确,但是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肇事者社会人脉关系比较好,导致案件审理进展缓慢,通过各种手段和理由他千方百计的想推卸责任,减少赔偿。最后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结束后,法院判他赔偿我父亲的弟弟大概一万多不到二万元钱。这起案件算是了啦。但是,肇事者心存报复,他又将我父亲推搡他的事拿到法院说事要求法院立案,要求我父亲赔偿他1万八,好像是医疗费,于是我父亲就成了被告,而肇事者反倒成了原告,这很明显是在讹人。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父亲只推了他了一下,对他也没有造成任何器质上的伤害,而法院却能够采信肇事者的话而要立案开庭受理此案件。想必肇事者定是伪造了一些诊断证明,甚至买通了一些社会人士为他出来做人证。因此,法院立案并传唤我父亲。这也是我方最担心的,因为当时我父亲他们并不知道以后会发生这个,也没有留下什么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且也不知道在这个案件中如何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我家的现状是这样:我父亲本人长时间在外地打工当时肇事者告我父亲时我父亲早已不在天津,因为离天津很远,根本无暇出庭与之对薄公堂,因为这一开庭前后不知又要拖到什么时候,我父亲只要一离开工作地时间过长,他就会失去现在的工作。况且在搜集证据或应对庭审这方面让我父亲来回往返于天津和外地(内蒙古呼和浩特)也很不现实,而被告方却守株待兔般的在塘沽本地静候开庭,一点也不会耽误他的工作,导致我父亲在这个案件中明显处于很被动的局面。而且当我父亲知道,肇事者居然拿这个芝麻大的事说事而且塘沽法院不顾我方的生活现状和我方的态度而传唤我父亲应诉,很是气愤,拒不理会。但我想这也不是办法,这样很明显会显得理亏,而我也知道只要我父亲一回来我家的损失会很大即使官司胜了也是于事无补。昨天邮局到我家送来寄给我父亲的一封快件,当时家里没人,邮局就把我父亲的快件通知贴到了我家门上,要人去取。回来发现后,我们琢磨这应该就是塘沽法院的传票。现在我们不知道该不该去接这个传票,好像即使我们不接的话,在邮局16天后,塘沽法院也会默认为留置送达,不影响其开庭程序。如果真的按法院规定时间开庭后,好像在缺少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只听取原告的一面之词和所提供的证据,而做出非常不利于我父亲的宣判。请尊敬的律师指点我一下,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应该怎么办,怎么去应对?通过什么方式去回避这起案件(如果可以回避的话),通过什么方式来应诉?通过怎样的途径能搜集到有利于我父亲的证据(当时我父亲推搡他时,周围都是陌生人,自己的亲属好像不能作为证人,即便能作为证人,该怎样给我父亲作证呢?都说法外有情,如果路边遇到一个小偷的话,路边的人,人人喊打并打完小偷之后警方也不会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而我父亲对这个禽兽不如,作践人命的人只是推了一下以示警告和催促,因为言语上催促他已无效,只能用行为来催促他去履行责任去交钱,而没对他造成什么伤害,难道就要追究我父亲的责任吗?)?另外,如果肇事者提供给法院的都是伪造的诊断证明,找了几个人为他提供一些伪证言,我们该如何应对呢,是否能追究其做伪证的责任,怎样追究、怎样辩驳呢?如果我父亲回来应诉,怎样才能找他所要赔偿呢(如误工费)????谢谢律师了法院立案并传唤我父亲。只能用行为来催促他去履行责任去交钱,是否能追究其做伪证的责任

刑事辩护 2019-05-22 1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可以作证人吗?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未成年人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证人。下文为你介绍。  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 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在工伤处理当中的“误工费”,实质为“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对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以内的,一般可以参考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予以确认,然后裁决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过12个月的,都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前后总的时间都不会超过24个月。
      注意:停工留薪期=创伤治疗期间+康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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