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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三年前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当时我们两个私下写个协议(并未公证),说明房子归我和女儿。房子产权本上写的是我妻子的名字。现在我想办理过户她并不配合。1,这个未公证的协议,有效力吗?2,她不配合过户的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纠纷 2019-01-08 18: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 二手房签合同时,房东口头说没租赁合同,但过户后,存在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于原房东有故意隐瞒租赁合同的行为,原房东应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经三方协商也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自过户之日起租金归现房主所有。
  • 遗赠协议的效力,只要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那么遗赠协议就是有效的,但是建议为了让一遗赠协议的效力,得到更好的保障。可以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只能够本人亲自去办理。
    不能够代理。

  •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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