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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原告?被告人是以前的男朋友?前期的时候他以一些虚假的理由?借助恋爱关系让我找我朋友帮他借钱?但都是以我的名义借的?后来分手后他承诺会还?也会尽快还(在分手前他曾还过2000)?因为当时朋友催我并不急?所以我也没有特别着急的找他?再后来他找到我?说他和朋友从国外进了一些东西?被海关扣了?涉嫌走私?说要交纳罚款?让我一定想办法帮帮他?然后当时又哭又那什么的?就这样?我就帮他又找我朋友借了2万?并且也是我打的欠条?去借的时候我是和他一起?我朋友也看到了我把钱给到了他的手里?后来我打电话问他还钱的事?他还是说会给之类的话?接着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个女生找到了我?是通过他的一个朋友?这个女生是他在我之后想骗的那个女生?也就是说他把从我这里拿的钱去给这个女的花?然后希望从她身上再继续骗?但没想到一不小心被这个女生发现了?就找到了他的朋友?他的朋友我见过?因为接触不多?而且他也和他朋友说我们分手了才和这个女生在一起的(换言之就是他也在骗他的朋友)?这个人所说的?身份?工作?经历等等都是虚假的?我了解过以后假装不知道这个事情和他电话沟通让他还钱?并且录音了?并去派出所报了案?当时派出所问我金额?因为我的第一段录音证据只涉及到这2万?第2段录音里提到了其他的欠款?但不是特别具体?警察就说先以2W这个为第一案件调查?毕竟这个我的证据比较充分?同时也取了我的口供?我朋友的口供还有他朋友的口供?他的朋友也愿意为其他受害者证明确实当初他以恋爱为目的拿过别人的钱(不是亲眼看到?是他自己讲述的)?同时对对方有身体伤害?然后也通过线索提供了其他被害人的信息资料?最后这个事情立案了?派出所抓他进行审问?他开始不承认?后来派出所又和分局那边沟通了?同时把材料和证据什么的又提交了?分局那边对他进行了刑事拘留现在我了解到的是?分局那边给他下的是20天的拘留票?但截止到目前为止?分局那边掌握的事情确凿的就只有我这一件?他在分局审讯期间承认了我的这2万的事情?前两天听说他也承认了从别的受害者那拿过钱?需要强调的是?别人那没有证据?类似属于别人在辅助我这个案件?我有几个问题不是很了解?1?根据我现在所描述的情况?他会有可能成为单纯的民事案件么?因为当初警察说了?毕竟我们以前谈过恋爱?很多经济问题不好界定?说最终的定性是由检察院决定的?那么我就想知道现在根据这样的情况?检察院那边会不判他有罪么2?当初立这个案子的时候?我是以这2万为主线?(警察当初也说要一个个弄?说我说特别多事?没有重点?也容易被认为民事纠纷不给立案)?但现在他所骗我的金额加上这2万一共有3万3?4的样子?除了这2万?其他的那些钱我要通过什么途径要回来呢?这1万多都是他以借谎话的理由借的?而不是我们谈朋友的花费什么的3?针对这个情况?我需要请律师么?如果上法院的话?我可以在他该还的钱的金额外要求其他索赔么?例如利息和精神损失费等4?如果他的父亲想要私了这个事情?最终会有撤诉的可能么?如果他父亲把我的钱都偿还?同时我写撤诉申请的话?他的孩子最终会不会判缓期执行因为看了一些帖子?几乎都是被告人写的?作为原告?针对我现在这样的情况?我怎么做才能把我的全部损失追回?恳请专业人士给予指点?谢谢现在他已经被拘留半个月了

刑事辩护 2018-12-23 1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从立案始,报案只是提供案件线索。公安接到报案后,经初步调查认为涉嫌犯罪,需要立案,展开侦查,收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需检察院批准。
    公安侦查终结后,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可以请律师介入,了解案情,准备辩护。检察院预审后,认为构成犯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公安办案一般三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两个月,法院审理一般三个月。
  •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并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轻伤立案证据不齐,只要符合刑事拘留条件派出所就可以抓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当事人可以去上级公安机关控告或投诉,要求依法办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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