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问律师,我和男朋友今年1月份买的房,买房时和售楼小姐把我们具体情况都说了,1个本地1个外地,到时候可以贷款买房吗?当时她们都说可以,办个未婚证明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就行,买房时首付付了,但现在办按揭了,银行工作人员缺说外地户口未婚男女不可以共同贷款,房贷批不下来?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开发商退首付?谢谢

离婚 2018-12-18 15: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未有预售许可,房屋是不允许上市买卖的,可以要求退房赶紧索要,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可以要求退还首付款如果开发商到现在还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全额退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现在还可以主张无效,要求退款。
    如果开发商到现在还没有销售许可证的话,属于单方违约,可以要求全额退还首付款,而且可以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贷款的房子怎么卖
      
    一、转按揭
      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但是目前可以做办理转按揭的银行很少,所以使用这种方法进行房屋转让。
      转按揭这种方式在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银行是可以进行办理的,但也有银行是不办理这方面的业务的,还有转按揭一般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所以如果有这方面意向的时候,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二、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
      这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这种模式仅适用于卖主贷款额度较低或者卖主已经还了大半的贷款,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下,而且买主有充足的资金可以支付首付款的时候。
      一般这个时候,买家所付的首付将会是卖家所未归还的贷款数目,这样的情况下,卖家才能顺利的撤销自己房产的抵押记录,从而成功的转让自己的房屋。
  •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 贷款办理手续:
    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合同生效后填各类凭证——借款人开立存款帐户——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1)签订合同 贷款审批后,经办人员按不同的借款用途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分别填与合同、借款人当事人(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与建设银行有权签字人签订有关合同。
      
    (2)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开立借款人存款帐户等有关手续,签订抵(质)押合同及收妥抵(质)押物后,信贷部门应按抵 (质)押物逐项登记“抵(质)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根据抵(质)押价值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抵(质)押物收妥通知书”加盖经办人 名章、业务部门公章及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名章后,连同抵(质)押权证、质物及权证交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
      
    (3)合同生效后填制各类会计凭证。
      
    (4)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的发放款通知并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划付手续、划款采用直按款或专项划款中的一种方式划款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四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