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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结婚两年了,两年里大吵小吵数不清了,甚至动手打人,因为孩子我一直忍着,2012年的七月份因为他感情出轨我吃了很多药想自杀,他明知道我吃了药也不管我第二天继续上班,直到他家人发现我,把握送去急诊,住院期间也想过跟他离婚,可是他家人劝我多想想孩子,孩子还那么小,于是我又回到他家,这半年来我们还是吵,他也会说“不乐意过你就走,不然你在吃药去”,这些我都忍,直到二月二十八号那天,晚上我和他商量出去打会麻将,他也同意了,八点左右他就催我回去,我没回去,十点多他来找我就动手打我,真的受不了了,一号那天我就一个人离开他家,这段时间我的家人和他的家人也起了争执,我也做了错事,家里人都劝我不能在回去,我也不想在回去,我可以告他吗?他还说离婚了我就别想看见孩子,我有权利看孩子吗,结婚时我带的东西可以带走吗?(我本不想离,但是他爸说的话太过分了,我父母要求他爸公开道歉,这样可以吗)

离婚 2018-12-16 1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原则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一件,原则上按孩子的愿望判决。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女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男方拒不配合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确实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离婚提出后,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后到民政局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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