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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5号 我经朋友邵静介绍在天津李燕处购买奇迹面膜一箱,通过兴业银行手机银行向李燕中国农业银行汇款4660元(每盒面膜95元,共计48盒,外加100元快递费用)但在我5月22号收到由中通快递承运的面膜后发现面膜为奇迹面膜假货产品后,联系介绍人邵静和李燕进行协商退货事宜,当晚李燕承认面膜产品为假货,解释了货品是由她在广州的合作人代发,遂要求我第二天通过韵达快递将面膜发至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世纪都会轩1号楼。第二天我将面膜交给韵达快递收件员卢随锋进行发货,并告知卢随锋要进行包装再发货,5月30号面膜抵达天津并进行派送,但因李燕手机丢失以及快递单号电话录入错误问题,导致李燕在6月6号才收到面膜,在李燕收到面膜时和快递员一起开箱验收货品发现面膜存在破损并拍照,6月7号我联系到李燕后,就面膜破损一事产生争执,李燕要求我来解决快递破损问题后再退还我的货款,随即我和韵达快递总公司:400××××789进行联系处理,6月12号韵达快递在进行了调查核实后答应只赔付本次运输的快递费90元,但李燕要求对方赔付压坏的28盒面膜每盒80元(每盒减少15元)共计2240元的费用,韵达快递公司表示无法进行赔付,事情陷入僵局

银行 2018-12-24 1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根据有关规定,一件商品不一定有注册商标,因为国家目前对商标注册,除了香烟需要强制注册,其他商品或服务都是自愿注册的,所以您购买的商品没有注册商标,并不代表他就是假货。

    鉴定商品是否为假冒或侵权商品,注册商标只是其中之一因素,还要综合价格和实物外观、性能、质量,以及厂家鉴别等方面才能判断
  • 快递单中的保价条款是快递企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未经与相对人协商,因此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一种,应受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快递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包括安全、及时送达快件,如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件丢失、毁损等,应视为快递公司未尽到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如因未保价而按快递费的倍数赔偿,显然是将快递公司的过错责任转嫁到了寄件人身上,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从快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和快递企业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履行来看,快递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系寄件人将快件交付快递企业,快递企业将寄件人交付的快件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当快件丢失寄件人主张赔偿时,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快递企业一般会主张应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适用《邮政法》,对未保价物品限制性赔偿,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也存在不同观点。
    对此承办人认为,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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