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2011年3月4日与朋友合伙以本人名义于开发商购得别墅一套,房屋面积为291.24平米,并于2011年3月16日到农业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总额为46万元,为期360个月。

2011年5月30日本人接合伙人通知将房产出售给杨女士,由于该房产信息已于房管所备案,尚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故双方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协议内明确了房屋成交价格、定金及日后房产过户等事宜,并于公证处进行公证。根据交易需要,由于当时无法过户,但涉及到按揭贷款还款事项,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与《购房定金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我方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约46万元人民币,由乙方(杨女士)承担该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余额,用于抵付房款。期间,一直至2014年5月杨女士均按月于其昆明公司汇款至本人按揭还款帐户,如期还款。

2014年6月19日本人接到昆明市公安局经侦科通知:目前杨女士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昆明市公安局经侦科拘留,且经查证本人名下房产实属杨女士房产,该房产因涉嫌犯案资金,已于昆明市公安局经侦科向古城区城建局及开发商下达了关于冻结该房产的通知书,并已办理相关手续。该房产任何机构及个人均无权出售及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将随案件侦查移交至法院进行判决,判决后将按照法院程序进行拍卖处理,并按规定首先归还银行贷款。

该房产由于无法过户而造成贷款尚于本人名下,而房产实属杨女士(已经昆明市公安局经侦科查证),目前杨女士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等待法院判决。其无法也无能力偿还该房产按揭贷款,而且现房产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任何机构均无权处置。

综上所述,由于杨女士的违约行为,本人为了不影响个人征信,垫付了2014年6月份贷款3186.71元人民币,但据昆明市公安局经侦科办案警官回复,本人垫付的款项基本没有可能收回,法院对该房产拍卖处置后第一时间将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将用于支付其它欠款。鉴于本人为工薪阶层,没有能力偿还该按揭贷款,而且目前也无法以出售房产的形式偿还贵行按揭贷款。

房产纠纷 2018-12-16 1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银行按揭贷款,签的贷款合同只是证明了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存在,银行要审批所有证件真伪,然后审批买方的贷款资格及购房资格,一般一周左右会出一个审批结果。审批通过之后买卖双方就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之后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放款给卖方。

  • 一、银行贷款买房的流程  
    1、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贷前调查;  
    2、贷款审批;  
    3、贷款发放;  
    4、贷款回收;  
    5、贷后管理。  
    二、银行贷款买房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2、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  
    3、购买二手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  
    5、借款人和/或配偶授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文件;  
    6、已出租的房产须提供租赁权益变更的证明文件;  
    7、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供款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8、交易住房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 如卖方所售房屋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办理,则无法办理过户,只能通过预售转让的方式办理转让手续。如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除银行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因此也不能办理过户;再比如买方欲通过贷款买房,但卖方也是通过贷款买的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正处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买方也无法申请贷款,通过同一家银行转按揭的方式卖方的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又没有中介机构或其它的银行提供其它方式的转按揭(跨行转按揭),这种情况也办不了过户手续。
    如果卖方的贷款银行同意也可以办理同行的转按揭,贷款银行允许就可以上市出售。  根据市场需求,针对类似于第三种情况,一些大的房屋中介机构或股份制银行提供一种跨行转按揭业务,以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 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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