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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本人骑一辆摩托车,与对方逆行骑的自行车相撞,【学生】导致对方骨折,交警责任认定我们是同等责任,过后对方定残了,为10级。总钱额为65769.59元。去掉保险给他的30732.98元。这里包括【医药费,10000.护理费1844.98元。交通费120元伤残费18768元。】过后伤者找到我进行协商。协商为我给了他7000元整。【以后互不追究】口头上的协议。打了收条签字画押。没想到他拿到钱把我起诉到了法院。他要求法院还让我陪他10698.30元。请问律师他要的这些钱合理吗,这些钱是不是由保险公司出,和本人还有关系吗,谢谢您了。

交通事故 2018-12-15 1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你先走交通事故索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由对方赔偿或者走工伤赔偿程序。工伤鉴定时效是一年,不要错过了鉴定时间。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工服务最准确。
    除医都疗费外,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互不影响。
  • 你好,你的情况解答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草案,可以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向肇事者追偿,该草案不久将生效。
  •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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