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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农民工,在工地做电工,我想起诉包工头,民事起诉状已写好,可是没有报告的详细地址,法院就不受理,电话号码是有的。这样做法院有道理吗?谢谢

离婚 2019-01-07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告: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x元,护理费x元,住宿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合计赔偿x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与原告发生xxx、、、、、、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原告认为,被告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年 月 日
  •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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