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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男)与张某(女)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在离婚诉讼法庭审理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诉讼请求。2010年时,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孙某与张某离婚。2014年8月,孙某又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庭审??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在离婚诉讼法庭审理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1-31 0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和三的规定,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们婚后买的房子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您丈夫和前妻的孩子对您丈夫的财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您丈夫死亡,发生继承关系,您有权主张分割房子的一半价值,剩下的一半房屋价值作为遗产处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平均分割。
    但是如果与男方采用书面形式将该房屋约定为您的个人财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房屋就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丈夫和前妻的孩子如果由丈夫的前妻抚养,孩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丈夫和前妻的孩子对于该房屋没有继承权,即无权要求分割。
  •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指定赠与或指定继承的情景);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条中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而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且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论是谁取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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