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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弟弟17岁了,在唐山市古冶区抢劫包包及吸毒被派出所拘捕,被关押在看守所了,且不让探视,请问会在量刑上有何种判法?能不能保外

刑事辩护 2018-12-15 10: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因此著名编剧宁财神因吸毒问题,受到的是公安部门给予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其关押的场所是拘留所。因此“监狱风云”严格讲是不太准确的。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抢劫罪量刑规范化的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
    (2)项规定的一种情节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 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原则上不能取保候审。但如果属于下列情形的,还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其犯罪年龄、自首情节和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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